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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商标法侵权判定标准

更新时间:2019-03-21 21:42:01 信息编号:144664587
新商标法侵权判定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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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商标法侵权判定标准

新商标法中的侵权判定标准主要体现为:第五十七条的第(一)项(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)和第(二)项(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,导致混淆的;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,导致混淆的)。对照旧商标法的相应条款第五十二条第(一)项:未经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,不难看出,新商标法的变化在于:,将原有的条款从内容上拆成(一)、(二)两项,结构更为细致;第二,将第(二)种情形附加了“容易导致混淆”的新条件。那么,这种变化会导致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发生什么变化呢?
下面我们就通过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,直接推定“导致混淆”这个案例看一下吧:
新商标法特别将国家通行的“混淆可能性”融入到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之中,那么,对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,为什么没有规定呢?原因在于,对于此种情形,立法者直接推定会“导致混淆”,因而省略了规定。欧盟《商标协调指令》在序言11中指出:“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,注册商标的保护具有性。”换言之,这种情形下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以“混淆可能性”作为构成要件,实质是对商标权人提供了一种保护。商标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配权,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,属于商标权的控制范围。显然,相同使用行为直接构成了对商标财产权的侵犯,至于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已经不再重要,因为这是商标权的核心区域,而在商标权的核心区域排除他人的侵权,是完全合理和符合正义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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